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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逃避责任虚报身份 法官秉公断案维护正义
    浏览次数:1517  发布时间:2006-08-01  返回

  近日,黄州区法院东湖法庭成功审结了一起经历四年,一直无法确认肇事车车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始终无法顺利利索赔的原告讨回了公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2006年8月1日晚8时许,被告彭某酒后驾驭鄂A8L341号“燕冀”牌白色面包车从开发区黄冈中学新校区工地出发,由沿江路欲到赤壁公园接人,当该车行驶至建新小区路段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龙某撞倒,致龙某重伤昏迷。经治疗龙某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留下终生残疾。该事故经交警直属一大队认定: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无责任,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经法医司法鉴定,龙某伤残程度为3级,其护理依赖属完全护理依赖,需装配残疾辅助器具。2006年8月23日,交警一大队到石首市公安局乡派出所调取了肇事车车主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认定车主为张某,石首市人,是湖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于2006年8月18日将姓名“张某某”改为“张某”,身份证号为421081197001220654。原告龙某在受伤后,曾先后于2006年9月19日、2006年11月8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彭某赔偿其损失,但由于被告张某在庭审时提交了与车主登记身证份号码不一致的身份证,并主张其是与案件无关的“张某某”,不是车主张某,而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能够确定被告张某的身份,最终导致龙某无奈撤诉。为此,龙某曾多次向省政法委、省公安厅、公安部等部门反映情况。2009年9月3日,石首市公安局绣林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认定被告张某某与张某属同一人。2010年1月1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彭某、湖北某公司等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万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翻阅案卷,并多番走访,熟悉案情。同时,为确认被告张某某的真实身份,迅速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在开庭审理之后,查清被告张某某就是车牌号为“鄂A8L341”号肇事车登记的车主张某,“张某某”为其曾用名。同时查清,2006年8月1日事故发生后,张某为逃避事故赔偿责任,采取恶意欺骗和隐瞒的方式,设法删除了其户口上的曾用名记录,并以“张某某”的名义在公安机关骗领了二代身份证,从而同时拥有不同号码、不同身份的两个身份证。据此,承办法官最终认定肇事车主就是被告张某某,并判令被告张某某(张某)及其所在公司赔偿原告龙某各项损失7609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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